公開責任部門 | 永昌縣人民政府 | 公開日期 | 2019-02-13 |
公開目錄 | 公示公告 | 文號 | |
信息有效性 | 有效 | 公開形式 | 主動公開 |
致納稅人的一封信
尊敬的納稅人:
您好!感謝您長期以來對稅收工作的關心、理解和支持!為了確保您方便、快捷,準確地享受小微企業惠普性稅收優惠政策,現將有關事項簡要告知如下:
一、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
1.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,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,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,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,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。
2.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(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,下同)免征增值稅。
(1)納稅期限可根據自身實際經管情況自主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,需要提醒的是,一經選擇當年不得變更。
(2)不動產銷售額可扣除。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,但扣除本期發生的不動產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,其貨物、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銷售額免征增值稅。
(3)無需預繳稅款。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,銷售不動產、出租不動產等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,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當期無需預繳稅款,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(4)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發票,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,使用稅控系統按規定開具發票。已經使用稅控系統的稅人,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按規定開具發票。已經允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,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二、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
1.小型微利企業,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,減按25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;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,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2.小型微利企業新的認定標準: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,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、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、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。
3.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
三、地方稅種稅收優惠政策
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可按照50%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、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房產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、印花稅、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已按照規定享受資源稅、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房產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、印花稅、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。
國家稅務總局永昌縣稅務局
2019年2月13日